隨著我國老齡化趨勢的發展,離退休人員以及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農民二次就業的情形越來越普遍,可謂是“老驥伏櫪,志在千里;烈士暮年,壯心不已”。對于這些依然要為社會發揮余熱的老年人們,他們與用人單位的關系是否為勞動關系呢?
案情介紹
劉某出生于1960年10月6日,系農業戶口。其自2011年10月起在某飯店工作,工資按照崗位發放,上下班時間遵從飯店管理規定,未簽訂勞動合同。2013年1月23日,劉某在下班途中遇交通事故去世。隨后,劉某的愛人楊某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確認劉某與飯店存在勞動關系。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做出不予受理通知書。楊某不服該決定,向法院提起了訴訟,請求確認劉某與該飯店自2011年10月1日起至2013年1月23日存在勞動關系。
法院審理
1、該案中劉某與飯店是否存在勞動關系?
法院審理后認為,趙先生要求解除勞動合同,辦理退工手續符合相關規定。公司的說辭不能成立,應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為趙先生辦理退工手續。
2、劉某與飯店屬于事實勞動關系嗎?
不屬于。有人認為,超過退休年齡的人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從事勞動,用人單位向其支付報酬,雖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屬于事實勞動關系。但若仔細研究相關條文,可以發現這個觀點并不正確。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因此,本案中,雖然飯店對劉某支付報酬、進行管理、安排工作,看似符合第(二)(三)項規定的情形,但是由于劉某在入職時就已經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喪失了勞動者的主體資格,不符合第(一)項規定的情形,故劉某與飯店之間并不形成事實勞動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