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2009年3月至2012年7月,羅某在重慶市A煤業有限公司從事采煤工作,A煤業公司為羅某參加了工傷保險。2012年10月24日,重慶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診斷羅某為煤工塵肺壹期。2013年3月14日,重慶市北碚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羅某為工傷。
2013年5月16日,重慶市北碚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羅某傷殘等級為柒級。后重慶市北碚區工傷保險管理所將羅某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通過轉賬方式支付給A煤業公司,但A煤業公司未向羅某支付。羅某遂提起本案訴訟,請求A煤業公司予以返還。
法院審判:羅某受傷系工傷,依法應享受各項工傷保險待遇。A煤業公司依法為羅某參加了工傷保險,故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羅某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A煤業公司從重慶市北碚區工傷保險管理所領取上述費用后應當向羅某支付,但其未支付,現羅某請求A煤業公司予以返還,符合法律規定,對羅某的訴訟請求應當予以支持。
裁判要旨:用人單位依法為勞動者參加了工傷保險,勞動者發生工傷后,用人單位為勞動者辦理工傷保險待遇申領手續并代勞動者領取工傷保險待遇后,應當及時支付給勞動者。用人單位拒不支付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予以返還。